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規定完成立法後,政府應於6個月內,完成清查白色恐怖時期政治檔案;政黨也有義務清查,並經促轉會認定的檔案,皆移交給檔案局管理。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去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其中明訂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定者,移歸為國家檔案。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行政院副發言人丁允恭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在院會表示,落實轉型正義是總統蔡英文的重要政策,核心任務之一在於開放政治檔案,以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這項草案是促轉條例的配套法律,對未來推動政治檔案開放應用,相當重要。後續送請立法院審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積極與立委溝通,早日完成立法。
國發會副主委曾旭正上午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草案定義的「政治檔案」,是指由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從民國34年8月15日到81年11月6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戒嚴體制相關的檔案、紀錄或文件。
曾旭正表示,草案規定,條例完成立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政府應完成清查政治檔案,經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審查定為政治檔案者,指定期限內移轉檔案局管理;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持檔案,經促轉會認定為政治檔案者,也應移轉檔案局。
曾旭正說,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拒絕移轉國家檔案,草案並無罰責,但將可依促轉條例第18條規定,開罰新台幣100萬元至500萬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
媒體詢問,怎麼看國民黨批評該條例草案是讓政府擁有空白授權可以查到飽,先認定目標再找法條鬥爭。曾旭正回應,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是依據促轉條例而擬定,站在國家行政角度來看,對政治檔案進行收集整理與應用,並沒有政黨惡鬥的情形。
草案也明訂政治檔案解密程序,政治檔案於保密期限屆滿或達成解密條件時,自動解除機密。對保密超過30年的政治檔案,除非原移轉機關說明有保密的法規依據外,都視為解除機密。
草案規定,在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以落實轉型正義,還原歷史真相。
國發會表示,考量政治檔案的徵集與應用有其特殊性,且政治檔案的開放應用屬持續性工作,不只架構於促轉條例之下,因此這項草案定位為檔案法的特別法,存續的有效性不受促轉條例階段任務影響。(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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