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漏偵查秘密及個人資料,高院今天逆轉改判有罪。高院認為,總統有保密義務,不能藉行政特權破壞法治國原則,否則民主憲政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將破壞殆盡。
高院指出,馬英九民國102年8月31日晚間10時許,明知調查司法關說案的「100特他61案」非僅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台灣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認為,馬英九當時擔任總統,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因職務關係得知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依法有保密義務,並不得超出原本蒐集目的利用。
高院認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內容包括「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等案的辦案計畫與筆錄偵查秘密,及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柯建銘電話通聯紀錄、監聽譯文、個人資料,都屬於依法應秘密的事項。
合議庭指出,當時並無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也無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情形,馬英九卻意圖損害柯建銘人格權利,假借總統職務洩密。
馬英九當時聽取黃世銘報告後,立即指示秘書打電話命江宜樺、羅智強到寓所,轉述黃世銘所報告的秘密內容。但合議庭認為,江、羅與偵查犯罪、國會自律毫無關聯,也無權知悉相關秘密,馬英九所為自屬洩密。
馬英九辯稱是依憲法執行職務,處理將發生的政治風暴,才請江宜樺、羅智強共同商議。合議庭則指出,黃世銘報告內容無關五院職權行使的爭執,馬英九未召集院際調解,並未行使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洩密也非為了解決閣員政治問題,辯詞不足採信。
判決書指出,馬英九當時同時具有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所定的公務員身分,依法並無不予遵循刑法洩密等罪的權利。
判決書還提到,若總統不遵守相關保密規定,國家機關行政權均可在無法律指示或授權,甚至非其職權範圍內事項的情況下,藉詞「行政特權」恣意破壞「法治國」的具體實現手段,即「法律保留原則」,則民主憲政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將被破壞殆盡。(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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