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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遭判4月 高院:情節較黃世銘輕微


發佈時間:2018/05/15 14:06
最後更新時間:2018/05/15 14:06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高院今天依違反通保法改判前總統馬英九有罪,判決理由指出,馬英九輕率洩漏偵查秘密及個人資料,顯不足為表率,考量情節較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輕微等理由,判刑4月。

高院指出,馬英九民國102年8月31日晚間10時許,明知調查司法關說案的「100特他61案」非僅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台灣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指出,人民的自由及權利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憲法第22、23條也明白揭示法治國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並以「法律保留原則」具體實踐。

合議庭認為,憲法禁止國家各機關權力(行政權作用)在無法律指示或授權下,違法或不當干預人民基本權利,馬英九時任國家元首,自應竭力遵循並維護憲政秩序,恪遵法律保留原則依法行政及行使職權,以避免侵害人權。

判決書提到,馬英九是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曾任法務部長,深諳法律專業與行政程序,明知人民對隱私權、通訊秘密自由及資訊自主權的期待,是普世共維的基本價值。
 

判決書還指出,馬英九執政時多次宣示保障人權,顯見他深切瞭解人權保障的法規及必要,卻洩漏「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等偵查秘密、通聯記錄,未能恪遵法紀,輕率洩漏秘密,身為民主法治國的元首,顯然不足為表率,自有可議。

合議庭考量,馬英九洩密屬實,但只是以口頭轉述梗概、大要,並指示江宜樺、羅智強在特偵組對外公布前,不能做任何處置,洩密手段、相關法益的侵害,相較黃世銘顯然較為輕微,所生危害程度較低。

合議庭也審酌,馬英九犯罪後,藉詞行政特權、行使憲法第44條規定的院際調解權等,顯與司法院解釋或與事實不符的答辯,揚棄他的法學素養及經歷所熟諳的「依法行政原則」態度。

合議庭綜合考量馬英九犯罪惡性、平日生活狀況、品行、與被害人關係、犯罪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影響等一切情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從輕量處4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全案起於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前法官陳榮和財產來源不明罪,循線發現柯建銘疑涉關說前台南縣議會議長吳健保假釋案,及柯建銘與前立法院院長王金平疑就全民電通更一審案,關說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台灣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

黃世銘因洩密關說案等偵查秘密給馬英九、江宜樺並召開記者會公布監聽資料,判刑6月、5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已易科罰金新台幣45萬餘元執行完畢。(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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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馬英九#洩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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