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華國際公司不滿旗下旅館遭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課徵105年房屋稅新台幣1億360多萬元,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課稅處分適法有據,今天判宜華敗訴;全案可上訴。
北高行新聞稿指出,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台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及植福路的38戶房屋(用途為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旅館),在民國103年12月29日領到使用執照,而這38戶座落的基地,為地上42層、地下4層共236戶的建築物。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根據房屋稅條例及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等規定,按營業用稅率3%及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這38戶的105年房屋稅共1億360多萬元。
宜華國際主張,修正後的「台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不僅違反租稅法定主義,這個要點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實施,也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在同一課徵年度的房屋卻適用不同的標準單價表,違反平等原則,原課徵處分應予撤銷。
北高行審理後指出,台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為合理反映高級住宅應有的房屋評價,並通盤檢視台北市各路段實際發展及繁榮程度,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於103年常會決議增訂,在103年7月1日(含)以後建造完成房屋,適用「台北市35層以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台北市36層以上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以及修訂的「台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
法官認為,台北市政府在103年2月11日公告修訂的評定作業要點,以及各項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適用於實施日在103年7月1日之後取得使用執照的房屋,於法無不合。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修正後的規定,課徵宜華國際房屋稅,適法有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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