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長潘文忠本月12日在立法院答詢時指出,現職公私立大專教師不能到中國大陸任教或兼職,引起社會議論。教育部今天再解釋,這並非新增規定,而是「於法有據、行之有年」。
中國大陸日前公布31項對台措施,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2日邀請潘文忠進行業務報告,多位立委擔心造成人才磁吸效應。潘文忠則強調,教育部鼓勵兩岸學術交流,對互相觀摩學習持開放態度,但如果用專案或專職參與中國的計畫,就屬於法律明確規範,現職的公私立大專教師都要遵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不能到對岸任教或兼職。
潘文忠的說法連日來引起社會議論,批判限縮學術自由。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長畢祖安今天受訪解釋,潘文忠所說的並非創造新的法規,而是「於法有據、行之有年」。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育部於民國98年的解釋函也規定:「現行與大陸地區公立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部分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事宜。」
畢祖安表示,台灣大專可與中國大陸學校進行短期或常態性交流,則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3,需先向教育部申報,且書面約定的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畢祖安說,教育部在審理兩岸學校間的交流時,一定都會提醒不要涉及聘任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
畢祖安重述潘文忠的立場,教育部一直都尊重學術自由,但現有法制就有規範,「現任」、「專職」的教師不能在中國大陸任教,教育部並未創造新的法規,也不是針對大陸31項對台措施。(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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