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婚喪喜慶禮金須課贈與稅,北區國稅局強調,根據遺贈稅法規定,禮金被視為無償贈與,依法雖需課贈與稅,但贈與稅免稅額每年有新台幣220萬元,因此至今沒有禮金被課贈與稅的案例。
媒體報導,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轄內民眾詢問,近日收到許多喜帖,參加婚禮時致贈新人的紅包是否屬於贈與?是否要課徵贈與稅?而國稅局的回應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為贈與者,應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每年有免稅額220萬元。
國稅局官員解釋,婚喪喜慶禮尚往來是民間禮節,代表對新人的祝賀之意,因為是無償贈與,應該要課徵贈與稅。但經媒體披露後,掀起不小波瀾,許多民眾反應,強調婚喪喜慶包的禮金是「人情義理」的一環,收到禮金之後也可能要包回去「禮尚往來」,為何被視為贈與。
對此,國稅局官員回應,婚喪喜慶包禮金是台灣社會文化一部分,今天收到禮金,未來也需要包回去。但依稅法規定,包禮金確實被視為無償贈與,且若鬆綁規定,未來難保不會有人藉由包禮金名義規避贈與稅,因此須通盤考量。
官員也強調,雖然遺贈稅法將禮金視為贈與,但實務運作上,目前並沒有民眾因包禮金而被課徵贈與稅的案例出現,因為220萬元的門檻相當高,「一般來說,沒有人包禮金包這麼大包的」。(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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