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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順案 司改會提3釋憲聲請書


發佈時間:2018/02/09 12:47
最後更新時間:2018/02/09 12:47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民間司改會認為,邱和順案突顯司法上銬取供、院檢壟斷鑑定、法官洗證據三大禍害,今天向司法院遞交三份釋憲聲請書,呼籲大法官宣告相關條文違憲,驅動刑事人權再進步。

邱和順被控與共犯於民國76年12月綁架男童陸正後殺害棄屍,再向家屬勒贖新台幣100萬元得逞。邱另被控在同年11月約出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索討50萬元不成後殺害分屍。

 

邱和順因陸正撕票案、柯洪玉蘭分屍案,長年遭羈押,歷經13次審判,最終在100年7月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邱和順義務律師團律師尤伯祥今天說,這屆大法官表現比以往好很多,做出很多號有助法治進步與人權保障的解釋,因此帶著三份釋憲聲請書前來賀年,希望大法官正視邱和順案中種種刑事法制問題,做出更好更進步的解釋。

司改會新聞稿指出,邱和順在偵查中做筆錄時都被上銬,此等實務普遍的作法,將使被告畏懼及服從檢警,迫於壓力聽從檢警指示,對自己沒做過的罪行而自白犯罪,是台灣刑事實務第一大禍害;刑事訴訟法第282條僅規定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未使偵查中被告受同等保障,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新聞稿表示,邱和順案中的勒贖電話聲紋比對有疑,但刑事訴訟法第198、208條,讓法官、檢察官獨攬鑑定權,限制被告不能獨立選任鑑定人,實際鑑定人也無須出庭具結並接受交互詰問,違反憲法保障的無罪推定、武器對等原則。

新聞稿也指出,邱和順主張遭警方刑求,要求當庭勘驗警詢與偵訊錄音,更十一審法院雖勘驗部分紀錄,但引用最高法院判例,認為檢察官與之前歷審法官都已勘驗並做成勘驗筆錄,筆錄上並未記載刑求,直接否定邱和順的抗辯,違反憲法保障的直接審理原則。

司改會表示,上銬取供、院檢壟斷鑑定、法官洗證據三大禍害,不僅發生在邱和順一人身上,還有無數冤案也深受其害,呼籲大法官應宣告刑事訴訟法第282、198、208條,及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4672判例違憲。(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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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邱和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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