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審理檢方抗告蘇炳坤再審案,經諮詢專家後,認為高院裁定開始再審於法、於理、於情均無不合,今天駁回高檢署抗告,維持高院准許再審的裁定。
蘇炳坤被控於民國75年3月23日凌晨,夥同員工郭中雄侵入新竹市金瑞珍銀樓竊盜,遭發覺後竟由郭中雄持菜刀砍殺店東陳榮輝,再劫取金飾逃逸。
蘇炳坤被檢察官以懲治盜匪條例的共同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起訴,判刑15年定讞,89年獲總統赦免罪刑。蘇以新事實、新證據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去年獲高院裁准;台灣高檢署則認為罪刑已無效,再審標的已經不存在,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蘇炳坤經法院判刑確定、總統特赦,仍不甘心聲請再審,是我國首見的案件。
最高法院開庭諮詢專家後,認為再審和特赦可以併行、互補、不相排斥,特赦雖使原判決主文宣告的「罪、刑」失效,但不溯及既往,且原判決事實、理由部分仍在,難謂完全等同無罪,又未能回復名譽,也不符合刑事補償要件。
新聞稿指出,再審一旦獲改判無罪,則屬清白之身,具有各種附隨效果。蘇炳坤雖已受總統特赦,但為其利益計,准予再審仍有實益,外國案例,同此見解。
蘇炳坤提出陳文昌檢察官履勘現場筆錄,足認共犯郭中雄供述不實在;被害人陳榮輝胡指強盜贓物而領回,已被判詐欺罪;檢察官勘驗扣案金飾外觀、重量,難認是強盜贓物等證據資料,高院認為符合再審要件,最高法院審核後,認為於法、於理、於情,均無不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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