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今天舉行記者會公布「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草案包括各級法院要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降低勞工在訴訟中的裁判費、設立法官調解委員會等重點,以確保勞工權益。
為保障勞工在勞資爭議訴訟事件權益,並回應各界就勞動事件訂立特別訴訟程序的要求,且落實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司法院今天公布「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
司法院新聞稿指出,「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全文共53條,有以下重點,包括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將與勞動事件相關的民事爭議,例如工會與會員、建教合作、勞動關係所產生的侵權行為等爭議,都納入草案管轄範圍。
司法院表示,草案中規定要組勞動調解委員會,而委員會的組成參考日本法制,成員包括1名勞動法庭法官、2名調解委員,勞動調解應於三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草案中規定,調整勞動事件的管轄法院,勞工得於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並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的裁判費、執行費;也要合理減輕勞工舉證責任,規定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的文書有提出義務等。
司法院民事廳長邱瑞祥舉例,小明在甲公司高雄廠(總公司設在台北)已工作10年、月薪5萬元,老闆以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理由將其解雇,小明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甲公司應按月給付薪水。
從裁判費來看,邱瑞祥表示,按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小明一審得繳裁判費新台幣6萬多元,但倘若勞動事件法通過上路,可降為1萬5千多元,和原先的6萬多元相比,少了3/4。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以原就被」原則,意指訴訟是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邱瑞祥說,倘若勞動事件法通過後,小明的案件可由勞動法庭審理,也可以在高雄地方法院起訴;給付工資部分小明若勝訴時,法院應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讓勞工的請求先實現。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則說,勞工在勞動關係層面上屬於經濟的弱者,為使勞工在訴訟上獲得實質平等的訴訟地位,所以設計勞動事件法,其中重要的精神就是要排除勞工爭取權益的障礙,讓勞工更方便選擇起訴法院,也要讓裁判費降低、使訴訟過程更加迅速。
邱瑞祥說,為使草案內容更臻週全,司法院正著手徵詢各界意見,預計1月底召開說明會,在2月間召開委員會研議外界建言後,即送司法院院會;待院會通過,再送請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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