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林岱樺被控於太陽花學運期間,為帶日本媒體進入立法院議場遭拒,與員警發生衝突,遭起訴妨害公務。高等法院今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林岱樺無罪確定。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林岱樺民國103年3月26日上午,因不滿立院駐衛警攔阻只持臨時採訪證的記者進入議場,而跟現場維持秩序的警察發生爭執,先伸手拉扯李姓員警,再伸手揮拳推向李男胸口,妨害執行公務。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太陽花學運期間,林岱樺接獲黨團通知帶記者進入議場,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的意思,而且林岱樺雖然有用手掌虎口置於李姓員警的手肘,但沒有推打員警,不能認定林岱樺有讓員警不能抗拒的強暴行為,判決林岱樺無罪。
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林岱樺客觀上的行為,雖屬妨害公務罪的強暴行為,但她主觀上並不是要妨害李姓員警執行職務。
高院發布的新聞稿指出,當時林岱樺主觀上是認為她受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指派值勤,任務包括保護學生、帶記者進入會場,因為李姓員警不肯讓她帶記者進入會場,雙方才起衝突。
新聞稿提到,林岱樺不是要故意去妨害李姓員警執行職務,因為妨害公務屬於故意犯,林岱樺主觀上既然沒有要妨害員警執行職務的意思,就應該要判決無罪,本案不得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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