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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無緩衝期 監院糾正政院勞動部


發佈時間:2018/01/03 18:22
最後更新時間:2018/01/03 18:22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監察委員陳慶財、方萬富和楊美鈴調查勞基法修正案,認為勞動部事前評估不足,行政院7天完成爭議性高的法案審查,且法令上路不給緩衝期,監院今天通過糾正行政院與勞動部。

對此,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說,勞基法修法並非政院單方面可決定,勞基法是立院三讀通過的法案,行政院依法行政。

 

監察院下午召開記者會,陳慶財說,依憲法五權分立精神,監察院對立法院審議法案結果完全尊重,調查報告不探究立院審議勞基法過程及內容,僅對行政部門相關作為的疏失依權責予以事後監督。

陳慶財指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修正草案內容時,依規定對於法案衝擊層面及範圍,應有完整評估,但勞動部對於成本與效益評估,僅有簡略文字概述,即輕率認定「推動實務上不會有太大困難」。且在行政院將勞基法送立院審查後,勞動部才提出評估報告,但對於重要面相沒有深入評估甚至沒有評估,因此糾正勞動部。

行政院方面,陳慶財指出,勞動部沒有做好相關評估,行政院也不要求,行政院明明知道社會各界有不同聲音、勞資有歧見,勞動部民國105年6月24日陳報勞基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同年6月30日迅速完成有重大影響又爭議性高的法案審查。且根據統計,與105年同期相比,工業、服務業的工時皆增加,行政院原先縮短工時的目標落空。法案修正造成社會莫大衝擊紛擾,有重大疏失,因此糾正行政院。
 

楊美鈴指出,勞動部原採日出條款;不過,行政院105年6月29日審查勞基法修正案時,竟不考量勞動部建議,認為不需緩衝期,而勞動部「不知道為什麼這次沒有堅持其專業」。法律施行後,對違規暫不查處,自動延後執行時間,「此作為有合乎依法行政?」

楊美鈴指出,行政院規定各機關研擬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自105年10月1日起,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勞動部於106年10月31日公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竟僅以「因本案具時效性」為由,將法案預告期間縮短為8日,她質疑,如此重大修正草案預告就是希望博採眾議,8天能發揮預告的價值嗎?外界甚至批評這是虛晃一招。

方萬富指出,以106年為例,除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負責勞動條件檢查的聘用人員325名外,各地方政府以自有預算員額專責辦理勞檢員僅有12名。部分地方政府反映,勞檢人力不足,勞檢員必須同時面對勞資雙方壓力,工作繁重,流動率高。如何留下有經驗的優秀勞檢員、以何方式持續補充檢查人力,提升勞檢品質,保障勞工權益,仍有待勞動部及各地方政府持續努力。(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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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緩衝期#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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