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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二二八受難者申請賠償再延4年


發佈時間:2017/12/26 10:44
最後更新時間:2017/12/26 10:44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新增受難者家屬有申請賠償金權利;若受難者或家屬在給付賠償金期限屆滿後,因故未申請賠償金,再延長4年。

行政院提案指出,為因應目前還有受難者未及申請賠償金的情形,因此適度延長請領賠償金的期限,另外也修法讓受難者家屬有申請賠償金的權利。

 

現行條文明定,二二八事件受難者應於民國84年10月7日起7年內申請給付賠償金,若仍有受難者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自條例102年4月30日修正公布後,再延長4年。三讀條文中新增,受難者家屬也有申請賠償金權利;另外,若在期限屆滿後,有受難者或其家屬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請領期限再延長4年。

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廖國棟提案,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時期造成台灣許多人才喪生,受難者的土地、財物被政府沒收、侵奪;因此政府有義務對受難者提出的財產返還申請負起舉證責任,若經查證屬實,須將土地或財物還給受難者或家屬。但提案經表決後未通過。

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在法案三讀後發言時表示,該條例在84年通過,到今年期滿後還有很多人不及申請,這次修法一方面把申請資格擴大到家屬,一方面也延長年限;對於不動產、財產損失部分,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已列入,威權時期所有不公不義的損失,由促轉條例去處理就能一併解決。(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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