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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解除身障不得任地政士規定


發佈時間:2017/12/14 16:32
最後更新時間:2017/12/14 16:32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地政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現行條文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經認定後不能執業,立委認為已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提案刪除。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地政士法、替代役實施條例、合作社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內政部次長花敬群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現行地政士法規定,若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縣市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也要撤銷。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王榮璋、呂孫綾等人提案指出,現行條文已經違背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的工作權利,且疾病與障礙不應直接作為當事人不具備足以勝任工作專業技能的認定標準。

王榮璋說,地政士的業務為申請土地登記、測量、稅務、認證等,是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業務,現行條文中「身心狀況違常」文義影射過於廣泛,無法證明精神障礙導致其無法執行業務,違反平等權與比例原則。
 

花敬群在口頭報告時表示,王榮璋的提案是保障身心障礙者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內政部同意修法。

本案完成初審後,提報院會討論前,不須經朝野協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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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身障#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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