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只要有一人不同意都更,就要舉辦強制聽證,若經過3道程序仍無法解決爭議時,政府可代為拆遷,但明訂地方政府須在60天內協調拆除有關事項。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在院會後記者會轉述,院長賴清德在院會中表示,目前台灣屋齡超過30年以上的房屋接近400萬戶,約占總數的一半,國內現有建物大多已逐漸老化,防災、抗震等能力均不足,加速都市更新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都市更新條例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並稱為「都更三法」,期盼能藉由修法推動都更,以達到活化都市機能、老舊建築防災、滿足老人化社會需求,以及發展國內經濟等目標;並對都更不同意戶設立前端疏通機制,修法後將更重視前端程序,讓釘子戶的影響減緩。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對俗稱「釘子戶」的不同意戶,設有3道預防爭議的處理程序。
第一是將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連結,都市更新計畫須送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以避免惡意圈地。
第二,都更計畫要繼續送到地方政府的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理,由專業委員以合議制和公開審議方式,判定都更範圍是否合理。都更委員會將重新定義為處理都更爭議的角色,而不是像現在一樣只審理容積率。
第三,都更委員會審理過程中,如果有爭議、不是100%同意,只要有一個人反對,就將強制辦理聽證程序,釐清問題是惡意圈地,還是釘子戶要求過高的價格。
草案規定,若經過前面3道程序仍無法解決爭議時,政府基於公共利益維護,可代為拆遷,但明訂地方政府強制拆除前,須在60天內協調拆除日期、方式、安置計畫等與拆除有關的事項。不同意戶當然也可以進行司法的行政救濟,提出行政訴訟。
另外,草案也規定,都更後房屋稅減半徵收最長可到12年;協議合建者可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40%;公辦都更若採對外招商方式辦理,私有土地超過1/2,需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同意才能進行。(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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