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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可投資體育


發佈時間:2017/11/07 11:36
最後更新時間:2017/11/07 11:45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規定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投資,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為促進職業運動產業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投資,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國書說,這對未來職業運動有非常大助益,讓職業棒球可能組第五、六隊,也將成為職業足球、籃球與排球等項目助力。

他說,相關條文有助於職業運動屬地主義發展,地方政府與國營事業都可出資補助在地球隊,可說是跨出非常重要一步。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柯志恩說,過去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雖有球隊,但只能支援自己員工,修法仿造國外做法,放寬政府單位可投資民間職業團體,讓民間與政府一起鼓勵運動產業。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首度將電子競技業、運動經紀業納入運動產業,讓相關產業後續,有更多發展機會。

黃國書說,這有助於未來職業運動發展過程中,運動員經紀制度可受很好的規範。(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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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體育#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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