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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捐助運動選手與團體可抵稅


發佈時間:2017/11/07 11:01
最後更新時間:2017/11/07 11:13
圖/TVBS
圖/TVBS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規定教育部為培養支援運動員得設置專戶,個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而捐贈專戶,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4月初審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個人捐助運動選手是否可抵稅,及個人對運動產業消費有沒有扣除額,財政部都有不同意見,全案保留交由黨團協商。

 

全案經黨團協商後做成協商結論,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營利事業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的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購買於國內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學校或非營利性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教育部為培養支援運動員,得設專戶,辦理個人對運動員捐贈有關事宜,民眾個人透過專戶對教育部認可的運動員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者,為對政府捐贈,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如果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視同捐贈所得稅法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作為列舉扣除額,相關列舉扣除金額,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贈與總額。

相關專戶設置、資金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及運動員認可、受贈資金用途、個人列舉扣除範圍、減除方法、應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訂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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