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將懸浮微粒物質、火山災害納入災害項目。內政部在初審時表示,做為火山災害主管機關,會進一步研究相關議題和SOP。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吳思瑤提案指出,地震只是火山災害的眾多併發影響之一,其餘包括火山熔岩流、火山灰及火山氣體等危害都與地震不同,在未入法的情況下,完全無從應變防範,更無法建置預警演練SOP,因此提案將火山災害納入。
民進黨籍立委劉建國則提案,近年國內開始重視懸浮微粒對健康造成危害的問題,研究顯示,無論長期或短期暴露在空氣污染物環境下,都會提高呼吸道疾病及死亡風險,應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列為災害之一。
三讀條文明定,懸浮微粒物質、火山災害都納入災害項目。其中,火山災害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在法案初審時表示,火山爆發造成的災害為複合型災害,也是毀滅式的,相關應變與事前判斷涉及高度專業,但目前台灣經驗不足,將由內政部擔任災害應變單位,進一步研究相關議題與SOP(標準作業流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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