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求償案,一審法院判決應賠445名員工及家屬逾5億元;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加碼判應賠486名員工及家屬逾7億元,全案可上訴。
這起案件源於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81年關廠停產,後來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這些員工打民事官司,向RCA等公司求償。
一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104年4月認定,RCA等公司生產時違法使用有致癌風險的三氯乙烯,工作環境也無防護設施,判決共應賠償445名員工及家屬新台幣5億6000多萬元;案經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審理期間部分原告死亡,由子女繼承訴訟,高院今天宣判,除原來RCA公司及旗下兩家控股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須賠外,另增加奇異公司也負賠償責任。(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