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今天表示,醫事司下午開會同意推行無心跳器捐,適用對象為同意安寧緩和醫療及願意器捐者,當病人心跳停止5分鐘後就可摘器官捐贈,即起就可施行。
現行器捐採腦死判定,衛生福利部醫事司下午開會討論「無心跳器捐」可行性。因無心跳器捐過去曾引起倫理爭議,認為死亡判定不夠嚴謹,且也有心跳停止後器官活性問題,都有待凝聚共識。
醫事司長石崇良在會議後向記者說明,世界潮流中器捐分3類,活體、腦死和無心跳捐贈。腦死器捐有嚴謹的判定過程,且因民風、意外傷害降低腦死器捐的數量,讓來源遇到瓶頸。
石崇良說,死後捐贈分成4類,第一類為到院就死亡、第二類為急救失敗後死亡,這兩類病人的器官因意外和急救過程耗損,器官能使用的機率較低,因此不予討論。今天會議達成共識,除腦死病人,現階段優先適用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末期病人,其同意撤除維生醫療且願意器捐者,在心跳停止5分鐘後可施行無心跳器捐。
執行無心跳器捐可能擔心有倫理爭議,石崇良說,會議也達成幾點共識。基於尊重病人意願,同時滿足希望安寧死亡、且器官遺愛人間的心願,在此原則下,還沒有宣判死亡前不會違反安寧緩和、增加病人痛苦,頂多在撤除呼吸器時因病人可能會呼吸不順、痛苦給予鎮定藥物,但不能為了維持器官活性做侵入性的處置,如接上葉克膜或循環設備。
石崇良說,為了確認死亡沒有疑義,當病人心臟停止後,會有5分鐘心臟觀察等候期,確定5分鐘都不再有心跳恢復,才開始進行摘取階段,符合國際共識。
為了達成病人捐器官、遺愛人間心願,石崇良說,另一個共識是在確認病人死亡後,為了讓器官功能維持會給予必要處置,如維持臟器活性必須讓體溫下降,可插上導管、讓體溫下降,讓後續移植能成功。但這些必要的處置,都是必須本於尊重生命的神聖性。
此外,石崇良也說,無心跳器捐跟腦死判定後器捐還是有所不同,雖然很多研究顯示,無心跳後和腦死器捐的腎臟移植存活性差不多,但仍要尊重移植受贈者,做器官分配時,會告知受贈者,可以選擇要不要接受。
石崇良也說,為了鼓勵器捐大愛行為,對無心跳器官的捐贈者也比照現行腦死器捐者,若捐出來超過兩個以上器官,其中一個可以指定受贈對象。
石崇良表示,會議達成共識後,各醫院可依據共識擬定執行的標準流程,衛福部也會擬定心臟死後器官捐贈作業規範,但若醫院依照共識執行,即起就可進行無心跳器捐。
至於施行後可增加的器官捐贈量,石崇良說,無法估計,但根據英國經驗,約會增加腦死判定的1/3量,以台灣推估的話,一年腦死判定為200例,約可增加70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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