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兩年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總統侯選人,被依表件不合為由不受理。施提起行政訴訟,今天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請求合議庭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全案緣於,因跨不過30萬份連署門檻而宣布退選的獨立總統參選人施明德,在民國104年11月底現身中選會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登記,但中選會逐一檢視相關證件資料,發給「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依法不予受理候選人申請通知單」,通知單上敘明的理由「表件不合規定」。
施明德後受訪表示,中華民國憲法第46條是在規定總統、總統的選舉、罷免的方法,只是程序法,但立法院通過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設下嚴苛的門檻,徹底摧毀憲法所保障自由、平等的參政權。
他說,正副總統選罷法規定須在45天內取得27萬份紙本連署書,每份成本100元,27萬份連署書就得花新台幣2700萬元;候選人還得繳交1500萬元的保證金,這筆保證金只有取得5%選票的人才能取回,變相保障大黨候選人可以免費參選,又可拿人民納稅錢每票30元的參選補助金,違反平等原則、劫貧濟富。
施明德後來提出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他今天出庭表示,為了要國家保障每位人民自由參選的權利,才走上法庭,他請求合議庭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施的委任律師李念祖說,本案涉及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連署與保證金制度,不合理又不可行,對於人民參政權已達違憲程度。
法官庭末諭知,本案辯論終結,訂於10月12日上午10時31分宣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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