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總秘書長蔡練生表示,工商團體一例一休修法草案共6條文,重點是簡化加班計算方式,幹部不受出勤記錄限制,讓製造及服務業不受七休一影響;肯定行政院長賴清德願勇於面對。
工商團體自一例一休上路以來,持續反映實務上難以落實,期望修法,雖有朝野立委提案推動修法,但是行政院無修法訊息傳出,又逢閣揆異動,工商團體確定要自行草擬勞基法修法草案,採主動之姿推動修法。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今天接受媒體聯訪,公布定案版本共計6條文,重點是前述三項重點,新增希望適用4週彈性工時,不受七休一規定影響的條文修正。
他說,前行政院院長林全採取不修法立場,工商團體過去提意見未獲採納;賴清德上任後,看到比較積極的施政態度,況且一例一休問題必須要解決,相信賴清德在地方更直接跟基層業界接觸,已聽到很多聲音,有感受到一例一休對台灣整個社會經濟面及勞工的傷害,對於賴清德願意勇於面對,工商團體給予肯定。
他並說修法重點有三,首先是要簡化加班時數與費用的計算方式,要修 2條條文。即要修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建議休假日加班費股票上市公司以2.5倍、其他中小企業以2倍時薪計算,並以實際加班時數計算,時薪為平日工作薪資。
加班時數方面。蔡練生說,針對勞基法第32條規定,每月最多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建議修改為50小時,並採6個月300小時總量管制,但是單月加班時數不能超過60小時,以免過勞。
重點二是有關幹部不受出勤記錄影響,建議修勞基法第30條,針對目前規定員工簽到、出勤記錄必須保存5年的規定;建議修改為工資高於主計總處公布前一年度平均薪資的管理幹部及專業技術人員,不受出勤記錄限制,以利幹部在外洽公的工作型態得以運作。
重點三是適用4週彈性工時,建議修勞基法第30條之一,刪除最後一項條文內容,讓勞動部有機會指定製造業及服務業適用4週彈性工時,不受七休一影響。
此外草案還有2條條文建議修正,包含第34條有關更換班次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建議加註勞資協商同意後,可以加或減3小時。
第38條也要修,蔡練生說,此條文跟特別休假有關,現行規定休假由勞工決定,但是遇到旺季時必須加班,若勞工要休假,企業難以運作;建議改為勞資雙方協商,以免發生類似長榮航空無法調度班機起飛事件,並建議同條文修改加班工資發放規定,必須是歸責於雇主、發生應休卻未休時,才能發放。(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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