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草屯鎮公所擬在嘉老山公墓規劃寵物樹葬區,縣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殯葬管理條例,認為殯葬用地不得設動物殯葬設施。草屯鎮長洪國浩認為,法令應跟上時代。
草屯鎮公所函送「南投縣草屯鎮寵物骨灰樹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給南投縣政府備查,擬設寵物樹葬專區,但南投縣政府民政處指出,經審查規定事項不符殯葬管理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函告此自治條例無效。
草屯鎮長洪國浩今天受訪說,縣府函文指出,根據殯葬管理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殯葬用地」容許使用項目為殯葬設施,如公墓、殯儀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禮廳及靈堂,而殯葬設施為處理人的遺體,因此殯葬用地不可設置動物殯葬設施。
但洪國浩指出,縣府認為殯葬用地不可設置動物殯葬設施,「難道建築、農牧、遊憩、生態保護等土地使用分區,會比殯葬用地更適合嗎?」且縣府若認為殯葬用地不適合,也應明確說明何種土地使用分區適合設動物殯葬區。
洪國浩說,鎮公所規劃在占地21公頃的嘉老山示範公墓,劃設部分區域作為寵物骨灰樹葬區,若需變更土地編定,就依規定變更,若不需要變更,則希望主管機關「看怎麼去處理」,而不是讓寵物死無葬身之地,透過集中管理,讓飼主有追思寵物的場所。
洪國浩說,隨著時代進步,許多人視寵物為家庭成員,都會慎重處理寵物後事,民眾有需求,法令應跟上時代,民間早有寵物墓園、納骨塔等設施,嘉老山公墓禁土葬、綠美化多年,起掘後,植樹規劃「人」樹葬區及「寵物」樹葬區,並無動物與人混用情形。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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