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統黑心油事件,大陸祥順和經貿公司跨海向大統公司提告求償。最高法院今天依據兩案公證文件,判大統公司及負責人高振利連帶賠償新台幣363萬餘元定讞。
刑事部分,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3年間依詐欺等罪判高振利12年定讞,他已入監服刑。
判決書指出,位於大陸廈門市的祥順和經貿發展有限公司提告主張,公司從民國94年開始,陸續向大統公司購買食用油,並在大陸地區銷售,但大統公司提供的油品,為降低公司製造成本,長期以攙偽、假冒方式販售不純油品以及在食用油中加入銅葉綠素,且在黑心油事件爆發後,公司僅能回收及封存,也造成大陸消費者人心惶惶及陸續退貨,已損害公司商譽。
一審彰化地院,判大統長基食品公司與負責人高振利應連帶賠償361萬651元,兩造不服均提起上訴,祥順和公司請求大統及高振利應再賠償342萬元及商譽損失340萬元,大統則請求廢棄原判決。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年3月底認定祥順和公司不能舉證商譽確有受到損害,請求賠償無據,但審酌祥順和公司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的驗證書及廈門巿公證處的公證書變更油品桶數,經計算後,認定大統公司及高振利應連帶賠償363萬4051元。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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