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通過彈劾新北市政府前副市長許志堅,監委高鳳仙說,許志堅以親戚掛名在建商公司,按月收受匯款新台幣4萬元,他每月跟建商吃飯拿錢,遺憾前途看好的官員涉入弊案。
許志堅等人被控利用經手都市更新案,向建設公司收賄,遭檢方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年3月間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判許志堅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提案彈劾,監委以11票對0票,無異議通過彈劾,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監察院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
高鳳仙說,許志堅擔任新北市政府副市長要職並擔任都更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新北市都市更新案件審議,對都更案有很大的影響力,他卻利用影響力收受賄賂,自100年5月起到103年6月止,收受寶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胡姓監察人配偶周麗惠的賄賂,協助該公司所提新店廣明段都市更新案審議加速順利進行。
高鳳仙指出,許志堅收賄方式很特別,每個月都收錢,利用自己女兒、哥哥的名義,掛名在建商的公司,按月匯入4萬元,許志堅每個月接受建商款宴,建商並每個月交付3萬元給許志堅,還有直接匯款100萬元到許志堅的親戚帳戶。
高鳳仙說,許志堅為逃避追查,用餽贈方式,明明60歲大壽已過3個月,建商仍送上1支20幾萬的蕭邦名錶,並藉許志堅女兒結婚典禮送了2隻名錶和黃金,總價值47萬餘元,許不時還接受電影招待,除觸犯刑法的不違背職務的收受賄賂罪、商業會計法的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遭法院判刑,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等規定。
監委調查,許志堅賄賂總計價值615萬6350元,監委約詢許志堅時,許稱是要跟建商合建房子,才會有往來,但監委認為很奇怪,如要合建房子為什麼沒有簽約就私相授受,認為是許的辯解之詞。
高鳳仙說,監委一致通過彈劾許志堅,大家覺得很遺憾,許志堅前途相當不錯,卻涉入這樣的弊案。尹祚芊說,這是非常典型的,利用職權協助賄賂之人並收受現金、名貴禮品,違法情節重大,監院給予彈劾。
監委指出,許志堅以犯行時間點算,適用公務員懲戒法舊法,按舊法規定,政務人員被彈劾有2種懲戒,撤職和申誡。經撤職將於一定時間內停止任用,時間為1年以上、5年以下。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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