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今天提出「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再修正動議,項目增加少子化、食安、人才培育3項,並新增究責規定;預算以4年為期程,預算上限新台幣4200億元。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會議上午提出「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再修正動議」,總計15項條文,關鍵條文第4條有關前瞻基礎建設項目總計8項,原本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城鄉等5項外,加上,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食品安全建設、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
第7條再修正動議規定,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4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新台幣4200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的限制。
同條文規定,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每年度舉借債務的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15%。
第10條草案再修正動議,增列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80%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第13條草案再修正動議,實施土地徵收時,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應優先考量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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