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今天表示,未來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與異性婚姻相同,同性配偶負有同居義務,包含貞操義務在內,意即若有人出軌,另一方可作為離婚依據,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大法官5月24日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要求2年內修法。陳美伶上午召開第3次跨部會「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會議,針對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進行討論。
陳美伶表示,經過檢視法條內容,小組認為同性跟異性婚姻的普通效力不需差別規定,例如同性婚姻的配偶姓氏,比照異性婚,可各保有其本姓,也可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上配偶姓氏,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在同居義務方面,陳美伶說,同性婚姻中,雙方也都負有同居義務。由於在法院實務判例中,異性婚的同居義務包含貞操義務,意即不能出軌,這同樣適用於同性婚姻,因此若有一方婚外情,另一方可以此作為離婚依據,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陳美伶說,同性婚姻的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家庭生活費用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方式分擔,因家庭費用所產生的債務,由配偶負連帶責任。這些都與異性婚姻相同。
另外,陳美伶也重申,同婚法制小組的任務,是尊重多元意見,也尊重人性尊嚴,以同理心、平等心考量,保障異性及同性婚姻權益。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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