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司法院憲法法庭今早開庭審理「法院羈押庭限制被告律師閱卷是否違憲」案,由15位大法官組成合議庭,聽取聲請人賴素如和司法院、法務部的說法。賴素如和司法院都主張基於檢察官、律師攻防武器平等原則,被告律師在羈押可以閱卷;法務部長羅瑩雪親上火線反駁,如此將洩漏偵查證據,讓被告有機會串證和滅證,無法讓壞人定罪。
律師、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102年間涉嫌在台北雙子星開發案中向建商索賄,遭檢察官聲請羈押。台北地院開羈押庭時,賴女的律師李宜光聲請閱卷,被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案件仍在偵查中的「偵查不公開」規定駁回賴素如聲請,並裁定羈押賴女。
賴女與律師李宜光聲請釋憲,認為刑訴法33條違憲。大法官認為,此案確有召開言詞辯論釐清的必要,召開憲法法庭審理。
開庭時,律師李宜光指出,憲法保障被告獲得公平審判,不只是在檢察官起訴後的法院審理庭,也包括偵查階段的羈押庭。他說,目前在羈押庭只有檢察官跟法官講羈押被告的理由,被告的律師不能閱卷不知道羈押內容,無法充分為被告答辯,「律師好像矇著眼與檢察官格鬥」,彼此攻擊、防禦武器不對等,怎能保障公平審判?
司法院刑事廳長蔡彩貞說,司法院贊成被告律師在羈押庭有閱卷權,這是基於檢辯(律師)攻防武器對等原則,資訊(偵查內容)充分對稱不只是在審判庭,也包括偵查階段。她指出,羈押是剝奪被告人身自由,必須非常慎重,現行規定又不給被告律師閱卷,讓被告處於防禦弱勢,因此「檢察官不應再擁有偵查優勢」。
法務部長羅瑩雪親上火線答辯指出,法務部的立場是維持現狀,因為刑事案件偵辦中及聲請羈押時,若讓被告律師閱卷,等於將檢調辛苦蒐證的武器(證據)攤給被告看,被告有可能趕快串證或滅證,妨礙檢察官繼續更多的犯罪證據,無法將犯罪者繩之以法。
她強調,刑訴法33條沒有違憲,武器平等原則只適用在審判庭,不包括偵查中的羈押庭,如果被告律師可以閱卷,將減損檢察官的辦案能量,「縱放犯罪不是全民所樂於接受的事,也將損害公平正義」。
憲法法庭審判長賴浩敏在雙方陳述意見後,裁定休息,再繼續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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