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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誘導式訊問? TVBS還原偵訊筆錄


發佈時間:2007/04/17 18:09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馬英九遭起訴,起訴書的內容中,檢察官引用馬英九在偵訊時的回答,但是馬英九今天,不滿檢察官誘導式的問話。而這份筆錄,究竟怎麼問的,到底有沒有誘導馬英九說錯話?TVBS深入追蹤。

馬英九在11月14日的訊問筆錄,總計57個問題,4個小時的問答,長達12頁,最後有馬英九和檢察官侯寬仁的簽名。

但如今馬英九卻向法官表示,相當不滿當初檢察官的誘導式問話,實情如何,將起訴書與筆錄相互查照來看。

翻開起訴書,檢察官指出:根據法律,台北市長特別費之用途,只能限於公用支出,而且馬英九也在應訊時坦承,特別費應該全用於公益用途,它不是薪水,儘管不需要實報實銷,仍須全數用於公用或公益,因此認定馬英九明知特別費要用於公務。

回過頭來,筆錄上,檢方當初的問法是:就你的認知,每個月市長的特別費17萬,只要以領據具領部分,實際應否用於公益,或可依一般外界認知為變相加薪。

再者,檢方依據法律認定,特別費必須以有實際支出為前提,但馬英九卻都是預先提領,馬英九的回答是,如果月初就給我的話,應該是還沒有發生,這個制度是要先給我保管,再慢慢使用,後來被審計部糾紛,要先支出再請領。

檢方因為認為,在被糾正後,馬英九還是預先支領,詐領的企圖明顯,而當初筆錄上的話是這樣問的:即然是月底要具領下個月的特支費,月初就撥入帳戶,是不是表示市長就先保管這部分的特支費,再慢慢使用?

其它像是特支費應該核實來報銷,你是否有同樣的看法?如果是這樣,依你的認知,如果沒有用,是不是需要退回?馬英九回答,如果認為是公款,沒有用完要繳回,就應該要改變制度。

這些問法到底有沒有誘導,再引申被解釋,法庭攻防後自有分曉。

#特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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