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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款食品容器標示出包挨罰 家樂福、大戶屋、HOLA上榜

記者 陳怡潔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1/06 16:24
最後更新時間:2026/01/07 12:11
衛生局公布3件產品標示不符規定。(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衛生局公布3件產品標示不符規定。(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為保護民眾使用市售食品容器具及循環杯的衛生安全,台北市衛生局至量販店、婦嬰用品店、五金百貨商店、連鎖便利超商及連鎖速食店等處抽驗,抽驗40件食品容器具及27件循環杯品質及清潔度皆符合規定,其中3件產品食品容器具標示不符規定,包括特力屋子公司HOLA特力和樂販售的礦岩鑄造不沾雪平鍋、家樂福內湖店樂福食堂使用餐盒、大戶屋大安店新版櫻花日式餐盒。衛生局指出,3件產品來源皆為外縣市,已移請所轄衛生局查處,分別裁罰3萬元及4萬元,剩餘1件尚在查處。

特力集團表示,針對此次因標示不清的產品,和樂家居在昨天第一時間已主動與供應商取得共識,將迅速該產品全面下架,避免不符規定商品繼續流通。同時供應商已接獲通知,將依衛生局規定重新檢查並修正標示內容,完成修正後,將送交新北市衛生局審查,通過後方可重新上架。

衛生局: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台北市衛生局說明,食品容器具標示不符規定違規情形包括:HOLA雪平鍋產品本體未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家樂福餐盒外箱耐熱溫度標示與本體不相同;大戶屋餐盒則是國內負責廠商地址不齊全。
 

衛生局表示,食品容器具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標示者,依同法第4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命業者將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食品容器具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標示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指出,有關塑膠類食品容器具的耐熱溫度可能因為不同規格或經由不同加工方式製成,以致實際耐熱溫度有所不同,故各產品實際耐熱溫度,應以製造商標示為準;消費者於購買前應先確認其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選購標示完整產品,並依照標示事項正確使用;當產品發生破損或裂痕,應立即更換,以確保安全與健康。
 


#衛生局#台北市衛生局#家樂福#大戶屋#特力屋#食品容器#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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