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23)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手持使用手機,以及汽機車駕駛行車時手持或吸食香菸,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者,罰鍰各自提高至新台幣1200元。
現行條文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者,處1000元罰鍰。三讀通過條文,將罰鍰從1000元提高至1200元。根據現行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的行為者,處600元罰鍰。三讀通過條文,將罰鍰從600元提高至1200元。
行車經過學校醫院物減速致受傷「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今年5月19日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小外發生重大車禍,考量學校、醫院周遭為兒少、高齡者等交通弱勢族群高用路需求的路段,三讀條文增訂,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的路段,不減速慢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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