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會於8月23日核三重啟公投前夕,預告將修正配套子法,規定若核電機組執照有效期限達40年且欲繼續運轉,必須在期限屆滿前檢附輻射、耐震安全及再運轉計畫。


立法院於5月13日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允許延長核電機組運轉年限至最高60年。行政院強調將秉持「兩個必須」(核安會依法訂定辦法及台電依照辦法自主檢查、評估)以及「三個原則」(核安無虞、核廢有解、社會共識)來處理核能政策。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批評國民黨及親民黨至今未能向社會提出解決核廢料的合理方案,並質疑核安是否有萬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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