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霸凌基層公務員案,引發眾怒,為杜絕類似情況再發生,立法院院會今(2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機關首長及一級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衛防護措施,致生死亡,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以下罰金。

罰則部分,若發生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無上級機關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應負責人員新臺幣3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有「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倘若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重大災害指的是,發生災害的罹難人數在3人以上者。另外,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也規定,保訓會知悉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防免職場霸凌行為有不當或違法時,得主動實施檢查,或通知其上級機關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屆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違失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理。為確保各機關依這次修法完善相關安全衛生規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