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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國會罪、國會組專案調查小組違憲 總統不受拘束國情報告

記者 潘千詩 / 攝影 潘建樺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0/25 19:11
最後更新時間:2024/10/25 19:11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圖/潘建樺攝)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圖/潘建樺攝)

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總統府、監察院等4機關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以及《刑法》藐視國會罪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25)日判決15項規定合憲、9項規定部分合憲、17項規定違憲、4項規定部分違憲,違憲理由清一色為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權力分立原則,其中包含立法院設置調查專案小組,因違反立法院行使職權的輔助性權力,判決違憲。藐視國會罪違憲理由,為政治責任追究,為民主問責問題,刑法手段並非屬追究政治責任之適當手段,也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規定,憲法法庭認為,對總統自行斟酌決定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得被動聽取報告,第15條之1第1項在對總統無拘束力的前提下合憲,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議題」,及第15條之4違憲。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不可制定法律,課與憲法所無之義務、不可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不可要求總統答覆、不可要求總統聽取建言。

兼任民進黨主席的總統賴清德。(圖/TVBS資料照)


質詢規定,憲法法庭認為,第25條第1項反質詢指行政首長於質詢程序自行易位為質詢人,向立委提出質疑或詢問,並有意要求其答覆。若行政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語句形式,答復立委之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等情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之爭議,性質上仍屬立委質詢之答復,不構成反質詢。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圖/潘建樺攝)

更多新聞:快訊/國會職權修法釋憲出爐「大部分違憲」!反質詢有條件合憲

但第25條第3項、第5項至9項違憲,第25條第2項關於並經主席同意、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它藐視國會之行為部分違憲;第25條第4項除關於被質詢人違反第1項規定時,主席得予制止規定部分外,均違憲。

人事同意權規定,憲法法庭認為,第29條第3項、第30條第1項、第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第29條之1第1項對提名機關並無拘束力,於此前提下,不生牴觸憲法問題;第29條之1第2項性質上屬任意性程序,被提名人得自行衡酌處理,立法院各黨團或個別立委不得逕向被提名人提出書面問題,直接要求其答復,於此前提下,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但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2項後段及第3項;第29條之1第3項除要求被提名人於提出相關資料之同時,應就絕無提供虛偽資料具結部分,及但書規定部分,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外,其餘部分規定均違憲。

調查權規定,憲法法庭認為,僅第45條第1項、第46條之2第2項規定合憲,其餘全部違憲。其中,第45條第1項涉及調查專案小組者,均違憲。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就與其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且有調查之必要者,始得設調查委員會;僅涉及相關議案之事項,或未有特定議案而僅與立委職權相關之事項,尚不符合立法院得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之要件。

 
憲法法庭也指,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限制,尚不以本項規定所列事項為限。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及法院獨立審判之憲法要求,立法院除不得對本條所定事項行使調查權外,對審判中訴訟事件之原因是時或刑案之社會事實,以及經確定裁判判斷之事項,亦均不得行使調查權。意指成立鏡電視、超思蛋調查專案小組沒有法源依據。

更多新聞:大法官釋憲 總統「無義務」赴立院國情報告

聽證會之舉行規定,憲法法庭認為,第59條之4關於「經主席同意」部分,以及第59條之5第2項至第7項均違憲。其餘條文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或於判決前提下,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憲法法庭表示,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應邀出席聽證會時,均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毋須經主席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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