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總統府、監察院等4機關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以及《刑法》藐視國會罪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25)日判決15項規定合憲、9項規定部分合憲、17項規定違憲、4項規定部分違憲,違憲理由清一色為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權力分立原則,其中包含立法院設置調查專案小組,因違反立法院行使職權的輔助性權力,判決違憲。藐視國會罪違憲理由,為政治責任追究,為民主問責問題,刑法手段並非屬追究政治責任之適當手段,也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規定,憲法法庭認為,對總統自行斟酌決定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得被動聽取報告,第15條之1第1項在對總統無拘束力的前提下合憲,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議題」,及第15條之4違憲。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不可制定法律,課與憲法所無之義務、不可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不可要求總統答覆、不可要求總統聽取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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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第25條第3項、第5項至9項違憲,第25條第2項關於並經主席同意、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它藐視國會之行為部分違憲;第25條第4項除關於被質詢人違反第1項規定時,主席得予制止規定部分外,均違憲。
但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2項後段及第3項;第29條之1第3項除要求被提名人於提出相關資料之同時,應就絕無提供虛偽資料具結部分,及但書規定部分,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外,其餘部分規定均違憲。
調查權規定,憲法法庭認為,僅第45條第1項、第46條之2第2項規定合憲,其餘全部違憲。其中,第45條第1項涉及調查專案小組者,均違憲。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就與其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且有調查之必要者,始得設調查委員會;僅涉及相關議案之事項,或未有特定議案而僅與立委職權相關之事項,尚不符合立法院得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之要件。
憲法法庭也指,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限制,尚不以本項規定所列事項為限。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及法院獨立審判之憲法要求,立法院除不得對本條所定事項行使調查權外,對審判中訴訟事件之原因是時或刑案之社會事實,以及經確定裁判判斷之事項,亦均不得行使調查權。意指成立鏡電視、超思蛋調查專案小組沒有法源依據。
聽證會之舉行規定,憲法法庭認為,第59條之4關於「經主席同意」部分,以及第59條之5第2項至第7項均違憲。其餘條文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或於判決前提下,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憲法法庭表示,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應邀出席聽證會時,均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毋須經主席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