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相關函文昨天送抵行政院。行政院長卓榮泰指示政委林明昕儘速邀請學者專家,詳細審視條文、進行討論,並研議是否依照憲法程序提出救濟。行政院會今(6日)進行討論,經研議結果,行政院提出7大原因認定國會改革法案窒礙難行,因此通過提出覆議案,後續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7點覆議理由包含,一、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二、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三、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四、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五、無期限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六、「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七、「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刑責。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政委林明昕說明時指出,行政院提覆議的7大原因,「這次不是事實上難行而是法律上難行」,也就是會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法牴觸憲法的問題。
林明昕說,提起覆議是兩院之間良性的憲政互動,且還要經過總統核可,並非一個隨意提出或大家要打一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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