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桂宏誠
交通部觀光署在春節假期前一天,對於原訂3月1日起「開放」旅行業招攬的團客可赴大陸旅遊,再以新聞稿宣布改為自即日起停止招攬,因為從6月1日起即「不能出團」。此一「禁團令」於日前遭到立委質疑,禁令的法源依據何在?
 
事實上,政府機關發出具有法效力的意思表示時,必須說明法律或法規命令的依據,何況限制人民的禁令更還須以法律為依據。然而,觀光署在新聞稿中對此卻毫無著墨,顯然有「詭」。
在立委的逼問下,觀光署說明禁團令係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其基於主管機關的職權,認定當前旅行業經營組團赴大陸旅遊將構成「損害國家利益」。繼而,再依《旅行業管理規則》明定,主管機關對旅行業的經營行為負有管理監督之責。但若真有此法源依據,於疫情解封後早該明令公告,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何況,上述規定實係指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若「已發生」有損害國家利益之行為時,授權觀光署應給予處罰,並非授權觀光署得以「預先限制」經營特定旅行業務。並且,觀光署固然對旅行業的經營具有管理監督之責,但《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章所訂「經營」的各條內容,也均不涉及「組團赴大陸旅遊」。
 
然而,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人民組團到中華民國「大陸地區」旅遊,若扯上適用「損害國家利益」之規定,卻仍難以在法規範體系內成立,而且這是「隱性」違背中華民國憲法的「兩國論」。
即將卸任和接任總統的蔡英文及賴清德皆曾公開表示,關於兩岸事務處理會遵循憲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但臺灣人民組團赴大陸地區旅遊,不正應是兩岸事務嗎?此事務的主管機關不應是觀光署,更不應適用《發展觀光條例》。
兩岸關係之間只應存在著「臺灣地區的利益」,且兩岸交流過程中若遇有「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之情形時,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項之規定,「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顯然,觀光署無權對大陸旅遊做出「禁團令」。
對大陸旅遊發出「禁團令」其實是立法院的權限,且另須由行政院公告禁令的實施期間。但在疫情管制結束後,或許大家都漸習慣了防疫期間的「類戒嚴」,才讓組團赴大陸旅遊本不應存在的「開放」與「禁團令」之爭議,延續至今。
交通部觀光署在春節假期前一天,對於原訂3月1日起「開放」旅行業招攬的團客可赴大陸旅遊,再以新聞稿宣布改為自即日起停止招攬,因為從6月1日起即「不能出團」。此一「禁團令」於日前遭到立委質疑,禁令的法源依據何在?
事實上,政府機關發出具有法效力的意思表示時,必須說明法律或法規命令的依據,何況限制人民的禁令更還須以法律為依據。然而,觀光署在新聞稿中對此卻毫無著墨,顯然有「詭」。
在立委的逼問下,觀光署說明禁團令係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其基於主管機關的職權,認定當前旅行業經營組團赴大陸旅遊將構成「損害國家利益」。繼而,再依《旅行業管理規則》明定,主管機關對旅行業的經營行為負有管理監督之責。但若真有此法源依據,於疫情解封後早該明令公告,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何況,上述規定實係指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若「已發生」有損害國家利益之行為時,授權觀光署應給予處罰,並非授權觀光署得以「預先限制」經營特定旅行業務。並且,觀光署固然對旅行業的經營具有管理監督之責,但《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章所訂「經營」的各條內容,也均不涉及「組團赴大陸旅遊」。
然而,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人民組團到中華民國「大陸地區」旅遊,若扯上適用「損害國家利益」之規定,卻仍難以在法規範體系內成立,而且這是「隱性」違背中華民國憲法的「兩國論」。
即將卸任和接任總統的蔡英文及賴清德皆曾公開表示,關於兩岸事務處理會遵循憲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但臺灣人民組團赴大陸地區旅遊,不正應是兩岸事務嗎?此事務的主管機關不應是觀光署,更不應適用《發展觀光條例》。
兩岸關係之間只應存在著「臺灣地區的利益」,且兩岸交流過程中若遇有「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之情形時,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項之規定,「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顯然,觀光署無權對大陸旅遊做出「禁團令」。
對大陸旅遊發出「禁團令」其實是立法院的權限,且另須由行政院公告禁令的實施期間。但在疫情管制結束後,或許大家都漸習慣了防疫期間的「類戒嚴」,才讓組團赴大陸旅遊本不應存在的「開放」與「禁團令」之爭議,延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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