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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圈「權勢性騷」怎定義? 行政院解答:符合這些要件就算

記者 吳紹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7/13 14:32
最後更新時間:2023/07/13 14:32
行政院今(13日)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圖/吳紹瑜攝)
行政院今(13日)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圖/吳紹瑜攝)

因應政壇、演藝圈、體育圈、教育界等性騷擾案件不斷爆出,「#MeToo」事件愈演愈烈。行政院今(13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3法」修法草案。外界關注演藝圈性騷事件如何判定是否屬於權勢性騷?對此,政委羅秉成指出,還是要看個案情形,若有雇用、求職,或監督、照顧關係,就有機會被認定是權勢性騷,若無就屬一般性騷。

政院今拍板性平三法修法草案。(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統稱「性平三法」,這次修法主要是防堵權勢性騷,如何判定為權勢性騷,由於性騷擾樣太多,若以演藝圈案例來看,權勢性騷在《性平法》、《性工法》都有明確規範,若特定在職場,有雇用求職、職務關係的話,會以《性工法》為主;若無,則依照《性騷法》規範。

羅秉成今在院會後記者會指出,權勢性騷要件須明確且特定,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上,明確分為校長、教職員及學生三種身份,若學生為被害人,另一方為校長或教職員,兩者間可能就是權勢關係;原則上權勢性騷適用規則將以《性別平等教育法》優先,接下來是主責職場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及負責整體社會的《性騷擾防治法》。

羅秉成表示,若以演藝圈為例,因為場域是在職場,適用《性工法》,而該法對權勢性騷的定義是「雇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必須符合上述要件才算權勢性騷;若不符合上述要件則適用《性騷法》,該法對權勢性騷的定義是「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顧之人」。

 
針對演藝圈性騷事件的權勢關係認定,羅秉成說,還是要看個案情形,比較有可能是以性騷法判斷,兩者之間有沒有監督跟照顧關係,如同經紀公司的藝人,資深藝人被公司指定為照顧新進藝人,就有機會被視為權勢關係,假使兩人分屬不同經紀公司,也無監督、照護事實,此種情況將屬一般性騷,而非權勢性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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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三法#性騷擾#政院#羅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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