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增訂對台灣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並增加在台永久居留的誘因,三讀條文增訂,對台灣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由於現行規定外籍人士永久居留,每年須在台灣居住達183天,但實務上高階白領人士因業務需要,需不定期出差,恐無法長時間居住國內,為利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台,以提升國家競爭力,初審條文也放寬限制,改為最近5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183日,才會撤銷永久居留許可。
三讀條文也增訂,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果有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的行為者,禁止入國,並針對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的外國人,禁止入國期間從現行的至少1年,不超過3年,延長為至少1年,不超過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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