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認定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合憲。銓敘部下午透過新聞稿表達贊同與感謝,並表示將依判決意旨,落實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立法目的及轉型正義的要求。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條例將國民黨年資和救國團等社團年資併入退休年資,溢領退離給與者,應自條例施行後1年內返還,銓敘部自107年開始執行催討。
不過前監察委員黃肇珩等人不滿,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判決認定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合憲,是為了追求轉型正義而設,屬憲法上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
銓敘部表示,過去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併計公職人員退休年資,自始欠缺法律依據,而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的實施,正是為了匡正過往時代的不法秩序,促進落實轉型正義的憲法上重大公益,並回復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的公平性。
銓敘部說,相關規定的手段與目的間具合理關聯性,因此,憲法法庭今天的合憲判決,銓敘部贊同與感謝。
銓敘部指出,此次判決對於目前仍在進行的追繳溢領退離給與相關訴訟案件,將有正面助益,未來將依法進行後續相關訴訟,落實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立法目的及轉型正義的要求。(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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