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情勢緊張,為因應戰時資訊戰開打與假訊息防範,國防部21日預告修改《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未來將改為「全民防衛動員法」,並將媒體從業人員、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納入動員方案中,各級政府機關可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爭情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國防部在草案預告中指出,為符合達成「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目的,增訂動員實施階段組織與權責及任務、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及罰則等規定 。動員準備階段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
原先的動員方案共有八項,分別為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科技、軍事,此次修法將精神動員改為「教育動員」,另因應動員實施階段的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增訂訊息傳播動員準備方案;為穩定金融外匯,另增訂金融外匯動員準備方案,以及提升通信能量與資訊安全防護能力,增訂資通訊動員準備方案。
草案也授權各級政府機關,為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於動員時期實施必要管制,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爭情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管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與文化部制定。
動員時期以不實訊息影響國安與社會安定,散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播上述不實訊息,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此外,草案也增訂,動員實施時期,對各級政府已開始徵購、徵用、配給、配售的動員物資或固定設施,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若是員工犯有上述罪刑,企業連帶也要科以50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預告期為14天,須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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