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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防法三讀禁止電子煙 業者進口販售最重罰5千萬

責任編輯 吳家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1/12 15:48
最後更新時間:2023/01/12 15:48
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納管加熱菸及載具。(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納管加熱菸及載具。(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納管加熱菸及載具,禁止電子煙,並提高菸品警示圖文比例至50%、禁菸年齡升至20歲。新法對電子煙非法業者祭出重罰,最高處新台幣5000萬元罰鍰。

此外,由於新法禁絕電子煙,相關罰則也擴及吸食者。新法明定,若使用電子煙或未審查通過的加熱菸,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新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但修法說明中提到,為及時禁止電子煙、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加熱菸,相關法規將自菸防法公告後1個月內施行,警示圖文及加味菸規定自公告後1年施行。

行政院會去年1月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明定未滿20歲不得吸菸,且禁止電子煙、加味菸,但也納管加熱菸等菸草產品,並將大專院校、幼兒園等納為禁菸場所,擴大警示圖文。

菸防法草案經歷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及多次朝野協商,今天排入立法院會議程,並順利三讀修正通過,未來將納管加熱菸且禁止電子煙。
 

新法中雖未出現加熱菸字眼,但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經核定通過。

修法說明中提到,業者送健康風險評估資料時,應一併檢送指定菸品及必要組合元件,如加熱菸的加熱器。

為避免加熱菸上市後有業者廣告行銷,三讀通過條文增訂,菸品、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禁止任何形式廣告與推銷,也不得宣稱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

至於電子煙,新法中歸為「類菸品」,明定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全面禁止製造、販售、供應,任何人不得使用。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若有業者製造、進口、販售、供應、廣告類菸品或未審查通過的加熱菸及載具,處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若有業者以外人士有相關,則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同樣令限期改善。

國內外曾有菸草公司捐助實體社區與衛生單位和贊助公益活動,但這屬於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框架公約規範禁止項目。為此,新法也增訂,菸品及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禁止以推銷或促進使用為目的,對任何事件、活動、自然人、法人或團體機關,直接或間接捐助。

另一方面,三讀通過條文也提高警示圖文面積至50%,並擴大禁菸場所至各級學校、托兒所等;因應國際趨勢,禁菸年齡也從18歲提高至20歲。(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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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菸有礙身體健康,戒菸專線0800-636363
◎吸菸能導致肺癌、心臟血管疾病及肺氣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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