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消除房東會被查稅的疑慮,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租金補貼不得做為追溯課徵稅捐的依據,並有條件放寬公益出租態樣。
內政部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部務會報今天通過住宅法第3條、第15條、第16條修正草案,增訂公益出租人的租賃契約資料及租賃所得,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查核依據,排除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的規定。
同時,內政部表示,考量經濟或社會弱勢的民眾,實際租屋狀況,這次修法也放寬公益出租的態樣,明訂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社福團體後,再由團體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條件的房客,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將能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內政部說,這次提出住宅法草案,就是要創造讓房東能放心出租,房客安心承租的租屋體系,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也表示,政府肯定並感謝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申請租屋補貼的房客,提供公益出租人可享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最高1萬5000元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近3年來全台公益出租人已突破10萬人。
另外,為加速公有非公用土地參與危老重建的時程,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也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明定公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非公用土地面積達重建計畫土地面積50%以上者外,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
內政部說,草案同時也將排除土地法等公有財產管理規定的適用,以解決目前辦理時程冗長的困境,有效提升公產參與危老重建計畫的效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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