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20日)三讀通過《國安法》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可為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侵害、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罰金可視不法所得利益加倍。
我國現行法制有關「反情報」相關規範,多偏向軍事政治等犯罪行為,將經濟領域部分視為民間行為,不過,近年我國高科技產業屢遭中國競爭對手,違法挖角高階研發人才並竊取產業核心技術,不但侵害企業利益,更危及國家、社會的整體經濟發展,恐影響經濟安全。
為保護台灣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防止中國等境外敵對勢力侵害,政府推動修正《國安法,增訂「經濟間諜罪」最重關12年、罰1億元。
三讀條文明訂,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為,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
若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若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委員會先前初審通過《國安法》相關條文,新增「經濟間諜罪」,任何人不可為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侵害、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但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在協商時指出,國防軍事武器也非常重要,除了規定境外敵對勢力或陸港澳產製的不予採購,對於重要軍事工程、財務、勞務採購也有規範;他舉例,有些飛彈重要零件,明知為假還以假亂真,未來要加重其刑。
今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對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若知悉是由大陸、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製造,而交付或提供,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可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若知悉的是不實的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可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