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促轉會表示,這次三讀的法案,彌補了過去法制的縫隙、克服過去的不足,後續將由行政院統合各部會攜手持續推動轉型正義,標誌轉型正義工程漫漫長路上的里程碑。
促轉會發布新聞稿指出,立法院三讀通過促轉會擬具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11條之1、第11條之2修正。
促轉會指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完備平復威權時期國家不法的範圍,將立法撤銷的司法不法範圍擴及於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所為的不法處分,並增訂行政不法平復。
至於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則從「賠償」而非「補償」的角度,更全面、妥適地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相關權利;這部法案也是國家首次處理沒收財產返還,克服前三部補償法案的未竟之業。接下來將由內政部新設置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儘速落實權利回復。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11條之1、第11條之2,為促轉會解散後轉型正義任務得以銜接的重要條文,法案明定可落實轉型正義之法律及組織設計。
促轉會指出,這為轉型正義工程提升層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之1明定於行政院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以統合、協調及監督各機關落實辦理轉型正義業務。另外,行政院已規劃設置「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擔任「推動轉型正義會報」幕僚單位,持續推動國家人權與轉型正義政策。
各項轉型正義任務將依據任務性質,由常設機關承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之2明定各任務之業務承接機關、權責及協力義務,如法務部主管平復國家不法及識別與處置加害者事項、內政部主管處置威權象徵事項、文化部主管保存不義遺址事項、衛福部主管政治暴力創傷照顧療癒事項、教育部主管轉型正義教育、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涉及跨機關(構)權責或其他轉型正義事項,則由行政院指定之。
促轉會表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11條之1、第11條之2修正的通過,揭示促轉會的規劃任務完成,部會能夠無縫接軌、協力共進落實轉型正義。這些法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送請總統公布後生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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