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轉會將在本月30日任期屆滿,為完備配套修法,立法院院會今(17)日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明定國家應賠償自民國34年至81年間對人民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所有權的侵害,其中致死者賠償新台幣1200萬元,侵害人身自由最高賠償1139萬元,至於被剝奪所有權的財產價值,以比率計算賠償金額,且受領時免納所得稅及遺產稅。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明定行政院為處理權利回復事項,應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將由行政院遴選相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被害者或其家屬代表等13名董事,同一政黨比例不得超過總人數3分之1,基金來源自政府預算、促轉特種基金、國內外捐贈等收入。
條文規定,民國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的威權統治期間,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或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賠償或權利回復,若被害者死亡,得由家屬申請。而賠償範圍部分,國家應賠償對人民生命權、自由權的侵害,範圍包括受死刑之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之裁判或處分;因國家不法行為而生死不明,後經法院為死亡宣告等情形,其中死亡賠償金為1200萬元,人身自由受侵害賠償金以每基數12萬元至17萬元計算,上限為1139萬元。
財產所有權的權利回復部分,原財產現屬公有財產而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者,應返還原財產;原財產有政府機關以外之第三人不當取得,應命該第三人返還原財產;若原財產無前項情形,或已滅失致不能返還,以金錢賠償之,但違禁物不予返還或賠償。而考量國家現有資源有限,為維持國防、教育、經濟發展等各項機能正常運作,也參考外國法例明定,全部被剝奪所有權財產的價值合併計算後,再以比率計算賠償金額,例如未超過200萬元部分,以100%比例計算,而若超過10億元則以5%計算。
而為避免法律關係長期不確定,也明定出申請、給付及請領的期限,為條例施行之日起6年內,而申請期限屆滿而有延長必要者,得由行政院核定延長2年、延長以2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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