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5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111年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日期,定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中選會表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4條、第174條之規定。又依《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10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立法院111年3月25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修正案,並於同年月28日辦理上開憲法修正案公告,公告期間自111年3月28日至111年9月28日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規定,前開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投票應於111年12月28日前辦理完成。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辦理投票期限,《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已明文應於《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公告半年後,於3個月內辦理複決投票,前開辦理投票期限係屬《憲法》特別規定,爰不受《公民投票法》第23條第1項有關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每2年舉行1次規定之限制。因前開辦理投票期限內,有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舉行,有關《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自符合《憲法》之特別規定。
中選會委員會議同時討論通過「111年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工作進行程序表」,重要工作日程如下:
二、 111年10月13日至11月25日 辦理公民投票案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
三、 111年11月6日 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完成
四、 111年11月22日前 公告投票權人人數
五、 111年11月26日 投票、開票
六、 111年12月2日前 審定公民投票結果
七、 111年12月2日 公告公民投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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