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提案,未來年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依法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以及被選舉權。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天進行修憲提案的逐條討論,民進黨、台灣民眾黨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達成共識,以修正動議共提18歲公民權修憲版本。
最終,在國民黨立委持續缺席下,修憲委員會經點名表決通過三黨共提的修憲版本。
初審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