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貨車、大客車過彎時產生「內輪差」,常會遇到視線死角釀成交通死亡事故。立法院今(26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明定汽車應裝設防止捲入裝置,否則最高罰2萬4千元﹔另增訂大型車承載4歲以上乘客,在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時,必須繫上安全帶,4歲以上乘客搭乘大型車未繫安全帶,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加重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繫安全帶的罰鍰額度,從現行的1500元,提高至2000元。
根據統計,平均每年大型車車禍約有一千五百件,視野死角、內輪差是事故發生主因。立法院去年12月才三讀通過,要求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立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增加「防捲入裝置」,以避免內輪差的視線死角,釀成死亡事件。
立法院今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修正案,大型車新增未來必須安裝「防捲入裝置」,至於裝置細節和辦法,以及宣導緩衝期,由交通部另訂。
三讀條文明定,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 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罰鍰。
另外,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百元罰鍰;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2000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三讀條文明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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