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將逃漏稅的罰金從現行新台幣6萬元以下,提高到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
為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租稅債權並切合實務需要,行政院院會於今年4月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李貴敏及民進黨立委蔡易餘、高嘉瑜、余天、林楚茵等人,還有民眾黨團、時代力量黨團,也都提出修法版本,盼符合租稅公平正義與社會期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5月12日初審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包括修正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在內等規定未獲共識而遭保留,草案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經黨團11月5日協商獲致修法共識,並於今天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三讀通過條文加重逃漏稅罰則,包括由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並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以劃一檢舉逃漏稅核發檢舉獎金相關規定,避免爭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為限;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另外,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溢繳稅款在繳納5年後就不能申請退還;這次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也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規定。
三讀通過條文規範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的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同時增訂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退稅請求權年限為15年。
修正案也回應了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是否間隔數過短、比率過高,致個案適用結果過苛,應予調整的要求。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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