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今天審議通過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新增不得關閉消防安全設備、應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等7條錢櫃條款,違者可依次開罰1至5萬元罰鍰。
民國109年4月26日錢櫃KTV林森店發生火災,當時業者因施工自行關閉消防安全設備,且自衛消防編組及施工人員應變能力不足,導致6人死亡、多人受傷。
台北市議會今天召開法規委員會審議「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一讀通過相關修改條文,共修訂6條、增訂9條,後續經議會三讀通過再送內政部核備,最快明年初即可公告實施。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長吳俊鴻表示,這次修法希望加強源頭管理和業者自主管理。
根據消防局資料顯示,這次自治條例修改共新增7條「錢櫃相關條款」。其中包含禁止業者關閉受信總機,且應在受信總機與警報設備被關閉時立即通報管理權人與消防局,若有違反可依次開罰1至5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此外,這次修法明定樓地板面積達300平方公尺以上的電影院、歌廳、KTV、酒吧等場所,每年皆至少辦理1次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且場所內要播放避難逃生說明影片。
消防局表示,可依場所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預估這次修法影響的營業場所,全台北市共計200多家。
除因應錢櫃增修的條文外,消防局這次也新增第14條,增加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的行政責任,要求其在進行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時,應提具建議事項,否則若因設備問題造成火災,可罰1至5萬元的罰鍰。
議會法規會召集人、市議員王浩指出,新增第14條是希望增加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的責任。消防局表示,希望能藉此能提升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的效果,若有設備老舊但尚未損壞,由業者自行評估是否更換。(中央社)